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瑞*有限公司、大连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后为1166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66元,由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