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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大连亿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亿邦建筑装饰工程有*(以下简称亿邦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高*好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亿邦建筑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邦建筑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好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高*好系瓦房店市*岩经销处(以下简称岗店经销处)个体经营者。2014年3月26日,被告出具编号为0295993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支票记载的收款人为岗店经销处,用途为货款。同时,支票签章处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倪志华人名章,被告对于票据及印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前往银行承兑上述票据时,票据因“空头”被退票。此后,被告未向原告重新开具支票,亦未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票面金额履行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与持票人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持票人是由于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取得票据,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款人为岗店经销处支票,由被告加盖了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且案涉票据业经银行审核,被告理应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现支票经银行审核后以空头为由退票,原告作为岗店经销处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可向出票人即被告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1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案涉支票系其出具给王*的收购款,不同意向原告承担票据责任的辩称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亿邦建筑*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好票据款人民币13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2,9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亿邦建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事实及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案涉支票系其出具给王*的收购款,出具该支票时未填写收款人,上诉人未授权被上诉人自行补记,故不同意向被上诉人承担票据责任。

被上诉人高德好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空白支票持有人在收款人空白处补记后,持票人能否持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有意将支票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支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欠缺收款人的空白支票,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属于此类空白支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收款人名称为相对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空白转账支票上签章并将之交付与人就是授权表示,无须另行出具授权证书。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其未授权被上诉人自行补记,故不同意向被上诉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本案上诉人应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案涉支票系其出具给王*的收购款的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大连亿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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