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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大连市旅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清诉被告大连市旅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发现案涉票据涉嫌诈骗犯罪之赃物。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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