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限公司与被告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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