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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莱州市**限公司与被告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限公司与被告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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