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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英**限公司与洛阳**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郑州英*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原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洛*终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省人大代表反映,省人大代表建议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英*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利,并错误适用案由。(二)原判既遗漏诉讼请求,又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三)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五)原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六)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司与英*司于2009年11月5日订立联营协议,并于同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银*司借给英*司120万元作为流资,到期需无息偿还。双方在2010年9月联营协议到期后,未再续订联营协议。银*司要求英*司偿还实际出借的60万元流资,并扣除英*司在银*司处未结清的货款42639.98元,英*司对实际使用60万元流资及未结货款42639.98元均没有异议,原审基于双方已经不存在联营关系,银*司要求英*司无息返还60万元流资并无过错,判决英*司返还557360.02元,处理适当。英*司主张双方在联营过程中,因银*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其提出反诉,而一审法院不受理的问题,因一审法院就其主张的损失已经另案审理,英*司以此为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英*司主张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案由,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英*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英*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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