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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盈**管理有限公司与湛江**限公司、陈**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盈*管理有**(以下简称盈*司)因与被申请人*有**(以下简称车城公司)、一审被告陈*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盈*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本案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二)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严重错误,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本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车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公司对自身违反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章程的事项只字不提,企图扰乱视听,且盈*司与车城公司的联营关系也已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予以解散并已遣散全部员工,为此请求法院驳回盈*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15日,盈*司与车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湛江市盈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协议书》,约定:车城公司提供约一万平方米场地,盈*司提供市场资质和各种管理软件及硬件设施,共同经营“湛江市盈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以下简称合作市场)等。2012年12月20日,广东*理局颁布文件,规定依据原《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取得的市场登记证从2012年7月26日起作废,市场登记证的管理功能列入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2013年4月10日,车城公司向盈*司发出《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称由于市场登记证已作废,双方赖以合作的基础已随之消失,决定从2013年4月28日起终止合作协议。盈*司复函表示不同意。2013年5月8日,盈*司法定代表人陈*在车城公司派出董事集体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会议,并临时决定租金的收取工作由李*负责。之后,合作市场的场地租金开始存入陈*的个人账户。由于涉案合作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盈*司与车城公司之间形成联营合同关系,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认定在车城公司强烈要求解除联营合同且双方已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基础已经丧失,从而支持了车城公司有关解除涉案联营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盈*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盈*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湛江市盈*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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