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涂南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涂南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其对被告涂南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3.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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