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高*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王*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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