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目前下落不明,胡*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6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