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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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