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8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过程中,案外人张*针对本院对被执行人史*名下位于北京市*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拍卖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侠述称:2015年5月我与史*离婚协议约定对北京市*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我有50%份额,扣除我应履行(2014)石执字第1206号执行案款义务后将剩余部分发还给我。

申请执行人赵*辩称:债务都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共同承担。房产权证在史*一人名下,不同意张*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史*辩称:同意张*的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石执字第1306号案件时(债权人赵*与债务人史*、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5月12日赵*又申请强制执行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两案合并执行。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的房款已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另查,京房权证石私字第152933号房产证载明:石景*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登记在史*名下。并对赵*的债权进行了抵押,抵押的权利范围是“全部”。2015年5月20日史*与张*在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再查,2015年11月9日已在本院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将有关联的两案并案执行,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提出保留其份额,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故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判长闫铁流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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