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与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与被执行人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刚应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刚已给付三千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存款。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喻**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丁**备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丁**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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