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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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