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