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宗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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