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名下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提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二环西水木青城4-4-3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326。
二、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转借等。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