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峰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保全费193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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