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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景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50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张,到原告急需用钱时,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5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在中国邮*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限公司账户分别向被告持有的陈*6221881210015970242账户、6278账户转账及给付部分现金的方式给付了被告借款,2015年4月1日被告陈*为原告书写借条,内容为:今借刘*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因原告同学马*向原告借款,被告将原告借给的30万元通过陈*6278账户转账给马*,2015年5月13日,经原告指示,马*将偿还原告的30万元重新汇入陈*的6278账号。2015年5月15日被告通过QQ聊天工具告知原告外甥女王亚*,其已将20万元4月1日至5月20日的利息8000元,30万元5月13日至5月20日的利息1680元转给王亚*,要求王亚*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当日被告通过6278账号将上述款项汇至王亚*的6212260402005465347账户,后王亚*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因被告不能还款,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上述事实,有借条、QQ聊天记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的过程,就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不还于法无据,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给付利息系原告自愿,不应从本金数额中扣除。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借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陈*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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