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与被告任黎平、张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依法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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