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井陉**有限公司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井陉*有限公司与王*、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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