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井陉*有限公司与王*、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井民一天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