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寿县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灵寿县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寿县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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