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灵寿县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寿县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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