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平诉被告曹*、曹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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