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转诉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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