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万元,执行费10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