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与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执行标的为210000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完全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