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田新建、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裴*与田新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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