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河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9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向本案送达唐**(经)立字(2015)0922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河北**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公安部门已对本案被告河**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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