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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永**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重庆永淳新能*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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