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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矿建分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原告张*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矿建分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矿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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