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原告张*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被告刘*(反诉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张*伟(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反诉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反诉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