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顾*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03月02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撤回对被告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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