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北*限公司与被告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96元减半收取26648元,由原告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周**与郭*、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杜**林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南通某**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重庆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闸门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田**与周**、邵*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成套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梁**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洪**与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