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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限公司与肥城矿**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北*限公司与被告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96元减半收取26648元,由原告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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