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南通某*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门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0)门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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