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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院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名下有一辆鲁V号牌老旧“奔驰”轿车,该预谋通过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并购买了一辆鲁G号牌老旧“长城”越野车,在阳光财*限公司为该“长城”车投保了全险。2013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苏*驾驶“奔驰”轿车,在潍胶路*庄桥头处伪造了一起与“长城”越野车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苏*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196765元,案发后苏*全部退赃。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苏*到高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郭*、李*、李*、李*乙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自首证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单复印件,事故理赔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系自首,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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