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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王*东无证驾驶被告人梁*的豫A710ZT轿车在鄢陵县柏梁镇南环路发生单方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坏。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告人梁*向中国人*有限公司鄢陵县分公司隐瞒真相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骗取中国人*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金85000元整,案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梁*的家属将骗取的85000元保险金退还保险公司,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人王*东、胡*、姚*、王*龙、王*杨、裴*、梁*方、梁*先、王*、姚*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请算书、机动车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附页、豫A710ZT车损赔偿协议、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中*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借记卡明细清单、汽车借款申请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梁*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荣*山供述、失主郑*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报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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