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张*环保险咋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智广、张*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智广、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在洛龙区寇店镇大王村被告人石*广经营的天*司院内,被告人石*广的弟弟石某某驾驶叉车将在公司做饭的被告人张*撞伤,后被告人石*广为减少自己损失,伙同被告人张*在天*司院外府李*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有限公司保费39826.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智广、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石智广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在洛龙区寇店镇大王村被告人石*广经营的天*司院内,石*广的弟弟石某某驾驶叉车将在公司做饭的被告人张*撞伤。张*治疗期间,石*广为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各项花费五万余元。石*广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伙同张*编造虚假交通事故,谎称自己驾驶本人的帕萨特轿车在天*司院外府李*将张*撞伤。该虚假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石*广凭事故相关材料骗取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险金39826.8元。案发后,石*广将该39826.8元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石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抓获证明、案件移交证明、破案经过说明,交警队事故处理相关材料、中国人*有限公司理赔手续及收到退赔款的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对被告人石*广的保险诈骗行为实施帮助行为,与被告人石*广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广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经退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智广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环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