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保险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保险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