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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了(2013)小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2013年8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13)小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予以更正罪名。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鲁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6.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后勤岗位,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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