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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上海*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STARBUCKS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低价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杯子并雇佣潘*、凡*等人,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温暖的阳光118”对外销售。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冯桥村XXX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的仓库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查获标有STARBUCKS商标的杯子共计4989个。上述查获的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73,885.5元。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某已销售的假冒STARBUCKS品牌杯子金额计人民币94,810元。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潘*、凡修的供述,证人陆*、安*、方*、张某某、王*、杨*、王*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销售记录,厂房租赁合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材料及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9万余元,待销售数额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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