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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助检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向浚县城关镇何XX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3500元。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先后五次向许XX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65000元。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向张X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处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开封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情况结果、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依法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不做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向浚县城关镇何XX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3500元。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先后五次向开封县城关镇袁楼村的许XX(已判刑)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65000元。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向开封市汪屯乡马头村东头张X的代销店销售“散花”、“哈德门”等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何XX、许XX、张*、张*X、赵XX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处违法卷烟现场照片、查处违法卷烟品牌照片、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开封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情况结果、河南省*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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