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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贤岭花园35号住所,以其妻子的名字利用互联网在淘宝网注册“开心衣橱”网店,将从他人处购入的假冒“迪士尼”品牌的童装对外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11月22日,民警在信阳市浉河区贤岭花园35号将张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带有“Disney”迪士尼系列注册商标的童装114件。经迪*业公司授权的北京万*理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被查获的童装均为假冒迪士尼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信阳市*证中心鉴定: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止,张某某在其“开心衣橱”淘宝网店已销售假冒迪士尼品牌童装为人民币102487元。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的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抓获经过,视频资料,北京万*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浉河*证中心鉴定意见,淘宝网店销售明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并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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