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强制卖出被执行人陈*在华泰证券汉川仙女大道营业部的股票,所得价款31333.05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剩余执行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997587.03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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