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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贵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得14次嘉奖)。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贵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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