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自2011年开始从广州白马服装批发市场,以服装标价的2至2.5折的价格,购进大量假冒皮*(Pierrecardin)和梦*(MOTEGUT)品牌的服装,并在明知这些服装英文名及商标图案与正品均有不同的情况下,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12号其经营的“曲江区永雄服饰”店铺背景墙标注“皮*国*公司授权”的字样,按服装标价3.5至4.5折的价格,以皮*和梦*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2014年11月14日,韶关市*政管理局在该店当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皮*品牌的服装250件、假冒梦*品牌的服装103件,两种冒牌服装共353件,合计价值人民币21864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韶关市*政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案件调查报告、曲江*饰店档案登记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进货清单、相关的商标查询资料、授权书、商标档案、商标公告、商标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广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黄*、翟*证言,彭*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法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而被查获的货值金额达218644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日止,已减去此前其被羁押的十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

二、扣押在案并存放于韶关市*政管理局的假冒皮*、梦特娇两种注册商标的服装共353件

,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