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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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