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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珠海*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075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0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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