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新泰*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告知原告及时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