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管理委员会玉泉寺管理区诉被告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告徐*的债权37144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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