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牟*、牟*、牟*、牟典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栖*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