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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牟**等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牟*、牟*、牟*、牟典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栖霞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栖*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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