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友诉被告许*逵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友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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